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请假首先应统一填写学院制式《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
第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需持学校医院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因病缺课时当日不能请假的,要在三日内补请假(请假或补假如本人确实不能办理,可委托其他同学办理)。病假在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者,经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审批。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外出参加实习期间应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让其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情况,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在《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事假在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者,经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回到学校时,应向学院销假。如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副书记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情节轻重及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或者旷课在一天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旷课在10学时以内的,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旷课超过10学时(含10学时)的,依据《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