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核分为:聘任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导师聘任期满考核结果的审查认定。
第二条在年度考核中,如果发现下列现象之一者,应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停其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审中出现两次未通过者,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者。
2.专业型导师对所指导的学生音乐会未达到要求的。
3.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4.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
5.长期在国外或境外(连续时间超过1年以上)、久病不愈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校外工作者。
6.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有可能妨碍学科建设或研究生培养教育者。
7.所指导学生连续两年出现一次开题未通过或者二次答辩未通过者。
第三条被选聘的硕士生导师,连续四年没有上岗(即没有招收硕士生)或上岗不合格(即没有培养出一名硕士)者,取消上岗资格。以后若再要求指导硕士生,则需重新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