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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国际官网入口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20-11-11   点击数:

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助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9〕160号、《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交接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2025)、《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329)、《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登记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2028)、《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330)、《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办法》(陕师校发〔202026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三)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实践需求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学院综合管理,资产领用人直接管理和学院统一领导、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分管院领导是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资产配置、验收、入账、使用、保管、维护、安全和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备案;负责建立学院资产账簿,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电子卡片信息;确定资产领用人,落实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二)负责统筹调配学院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对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资产在单位内部盘活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配合学校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信息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四)负责本单位离岗人员的资产移交工作。

(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单位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负责确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选聘与培训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并对其承担的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具体表现,在考核、评优、晋职、分配等工作中予以体现。

(七)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资产领用人对本人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资产领用人主要负责资产的高效使用、维护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发生丢失、损坏、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院;负责将领用(保管)资产按规定移交。

第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进行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院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院需要。

第七条 经常检查资产使用情况,改善使用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资产维修记录将作为资产更新、报废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员、资产领用人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完善资产账卡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领用人、实物、存放地相对应。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资产置换、对外投资损失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依据学校要求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报废等规定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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