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云顶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成员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是对学院党委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院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学院行政领导、支部书记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院党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会议议题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内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定位,思路与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工作。
2.讨论决定学校党委、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以及紧抓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问题。
3.讨论决定学院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等。
4.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5.讨论决定学院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党群工作人员职称评定等工作。
6.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合理规划学院基础设施等重要资源与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7.讨论决定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8.讨论决定统一战线、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提出,党委秘书做好汇总,报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党委秘书做好记录。
第八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会前沟通机制,党委会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时,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应在会前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应缓议该议题。
第九条 对教师、行政人员等师生员工的考核方案,人事的调动、引进与任免等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召开党委委员专题会议充分酝酿;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党委书记、院长应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 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改动议题。
第十二条 为保证议题精炼,提高议事效率,凡是党委委员个人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委会议;确需党委会议议定的问题,要在会前同有关领导沟通协商。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党委会一般院党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五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学院行政领导、支部书记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章会议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主持人或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主持人应在会议作出决定和表决后,当场宣布决定内容和表决结果。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实行个人回避制度。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遇有特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由党委书记负责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通报。
第五章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秘书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提前1-2天报党委书记审定。
2.确定议题后,督促提出议题人员提前2天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并整理相关资料厚发给参会人员。
3.收集同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查询。
4.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服务工作。
5.负责向缺席的成员转达会议的决定事项。
6.对会议决定事项,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情况反馈给院党委书记。需要通报的党委决议,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通报。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出席或列席党委会议的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遇紧急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进行传叫。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后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会议成员和相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委会精神。如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党委会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或决定。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可由院党委书记征求有关党委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及时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院党委会议要用专门记录本进行记录,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决议和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党委会讨论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