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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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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二届全国优秀声乐人才展演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6-23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
    创办于1985年的“全国声乐比赛”是由文化部主办的声乐领域政府赛事,迄今为止已成功举办11届,对于促进我国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从第十二届起,“全国声乐比赛”取消评奖,改为展演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发掘、培养优秀声乐人才,推出优秀声乐作品,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定于2016年8月在哈尔滨举办“第十二届全国优秀声乐人才展演”。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承办单位
主办:文化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承办:文化部艺术司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展演活动安排
本次展演将在第三十三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办。主办单位将聘请专家,以录像审查的方式,遴选出参加展演的声乐人才和合唱队伍。同时,充分利用新兴网络音乐媒体,加大对参演团队和个人的宣传推广力度。
(一)展演音乐会
展演期间,将举办5场音乐会。其中,美声、民族组3场,流行音乐组1场,合唱组1场。
(二)专场音乐会
展演结束后,主办单位将适时组织举办专场音乐会,根据展演情况和专家推荐意见,邀请部分优秀声乐人才参演,为他们提供进一步施展才华的平台。
三、演唱曲目和参演人员年龄要求
(一)演唱曲目
参演团队和个人需报送两首歌曲:
1.以“中国梦”、决胜全面小康为主题,歌颂党、歌颂祖国的中国歌曲1首,鼓励演唱新创作品。
2.中外歌剧咏叹调或艺术歌曲1首(美声组);中国歌剧选曲、民歌或戏曲、曲艺作品选段1首(民族组);中外流行歌曲1首(流行音乐组);中外合唱歌曲1首(合唱组)。演唱内容要求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
(二)参演人员年龄要求
参照以往惯例,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参演人员的年龄要求在18岁至35岁之间;合唱队伍组成人员年龄要求在18岁至50岁之间,人数为24—50人(含指挥和领唱)。
四、报名注意事项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和部队系统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本系统的报名和遴选工作。每个省(区、市)、部队系统限报歌手(演唱组合)8名(组)、合唱队伍1支。
(二)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院团、艺术院校可直接报送。每个院团、院校限报歌手(演唱组合)3名(组),合唱队伍1支。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艺术团队和个人可直接报名。
(四)报名者需提交下述材料:
1.填报第十二届全国优秀声乐人才展演报名表(含电子版)。
2.提交参加审查的曲目DVD光盘1份;2寸近期半身清晰照片2张(含电子版);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1份。
3.合唱队伍提交参加审查的曲目DVD光盘1份;7寸清晰演出剧照1张;团长、指挥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含电子版)。
4.报名表、照片、剧照电子版可与报送曲目刻在同一张盘上。
请于2016年7月3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报名材料寄至: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十二届全国优秀声乐人才展演办公室”。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67号
邮    编:150010
联 系 人:林志忠
联系电话:0451—58576800
0451—84699781
传    真:0451—84699781
邮    箱:qgsyrczy2016@163.com
五、其他
(一)参演团队和个人各项费用自理。组委会将协助安排食宿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参演团体和个人须无条件参加展演期间举办的音乐会及录音、录像、宣传推广活动。
(三)参演曲目涉及版权问题的,由参演团队和个人自行协调解决,主办单位不负责解决因版权而引发的任何纠纷。
特此通知。
附件:第十二届全国优秀声乐人才展演报名

请有意向报名的老师于6月27日前按照要求准备好材料报给院办侯玥彤老师。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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